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巢湖市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办法20130822

时间:2013-08-30 20:47   来源:巢湖市佛教协会   作者:admin

  巢湖市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办法
(201 3年8月22日市佛教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  第一条  为规范本会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,根据国
冢财务规定及会计准则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:执行国家有关法
律、法规和财务制度,执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,接受本会理
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  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合理编制本会预
算,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;依法组织收入,努力节约支出;
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加强经济核算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对
本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。

    第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
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
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
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章 收入管理

    第六条 本会经费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
的非偿还性资金。

  第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
  (一)会费,即由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;
  (二)捐赠,即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个人捐款;
  (三)资助,即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资助
款项;
  (四)自养,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符合本会宗
旨、任务和业务范围,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,包括
投资收益、利息收入等。

第三章 支出管理

    第八条  本会经费支出是指本会筹集来的资金有计划
地分配和使用在开展业务活动上。

    第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,
经费开支主要用途:
    (一)本会召开的代表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
办公会、学术会、报告会、研讨会等工作会议的支出;
    (二)本会工作人员的福利、补助和办公费的支出;
    (三)本会编印出版发行书刊、资料及信息费的支出;
    (四)本会聘请专家授课、派员考察、交流活动的支出;
    (五)本会因自身的发展需要购买固定资产进行基本建
设的支出;
    (六)本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;
    (七)本会举办福利性、公益性事业的支出;
    (八)其它必需的支出。

    第十条本会费用开支审批报销程序
    本会经费开支,1000元以下由会长审批;1000元以上
及特殊经费的使用,须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,再报会
长审批。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,凡需开支的项目须事先编
制预算计划报请会长批准,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承办。报销
发票时,除承办人员外,还须有证明人签名。

    第四章结余经费及资产管理

    第十一条本会结余经费转至下一年度,用于第九条规
定的开支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   第十二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
理制度,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
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

    第十四条本会财务部由会计、出纳组成。本会财务印
章和法人代表印鉴由会计、出纳分别保管。

    第十五条本会财务部的职能
    (一)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;
    (二)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编制财务计
划,加强财务管理,反映、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,检查
监督财务纪律;
    (三)厉行节约,合理使用资金;
    (四)对有关部门检查财务工作,主动提供有关资料,
如实反映情况;
    (五)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其他工作。

   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
    (一)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凭证、账
簿,切实做好记账、算账、复核、报账工作,做到手续完备、
数字准确、账目清楚;
    (二)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,对不真实、不
合法的原始凭证,有权不予受理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
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更正、补充:
    (三)妥善保管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
会计资料;
    (四)会计人员每月应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,编制会
计报表签名盖章后报送会长和有关部门;每年编制会计报表
及经费收支情况报本会理事会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查询。

   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
    (一)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;
    (二)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(不超过1000元),超过
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,不坐支现金,不以白条抵押现金;
    (三)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目,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;
    (四)严格支票管理制度,编制支票使用手续,使用支
票须经会长签章后方可生效;
    (五)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、报账工作;
    (六)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工作。

第六章附则

    第十八条 本会自行终止时,必须按照《社团登记管理
条例》的规定,将资产用于《章程》中所规定的事业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经巢湖市佛教协会第二次代表会议
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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